《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征求意见稿)》全文

【导语】:《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7月24日公布,守则最大的变化在于儿童免费搭乘的身高有变化,还特别增加了年龄的要求。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征求对《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附件: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维持良好的乘车秩序,保障乘客乘车安全,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的乘客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乘车应遵守乘车秩序,服从管理,在车站内排队候车,不得进入机动车道候乘。车辆到站后,按次序从前门上车、后门下车,下车乘客应提前做好准备,避免出站后再要求下车。车门开、关时,禁止上、下车。

  乘客在BRT(快速公共交通专用通道)站台乘车,应服从BRT站台管理人员指挥,按照先下后上顺序,前后门同时上下车。

  第四条 上车后应自觉往车厢中、后部靠拢,尽量为后续上车乘客腾出空间,不得妨碍车内正常乘坐秩序。乘车时应坐稳扶好,注意安全,严禁将头、手等任何身体部位伸出窗外;不得滞留在前、后车门踏板位置,避免靠近车门和车门开关处;双层公共汽车、电车第二层不准站立。

  第五条 乘车应讲究文明礼貌,主动向老、幼、病、残、孕妇、抱婴者让座。保持车厢内安静,不得有高声喧哗、大声播放视频、歌曲等不文明行为。不得有追逐打闹、赤膊、乞讨、赌博、卖唱等不文明行为,不得有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保持车厢清洁,不得在车内吸烟(含电子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丢废弃物等;不得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

  第七条 乘车时应自觉支付车费、主动出示有效乘车票证(不得使用他人优惠证件乘车),并有义务配合查验。禁止使用假币、不能流通的残币投币乘车。上车前应准备好零钱,车上不提供找换零钱服务,需要车票者按所付票款自取车票,任何乘客不得在车上收取他人乘车票款。拒不听从驾驶员劝导,阻碍其他乘客乘车或影响驾驶员正常行车的,驾驶员可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乘客在BRT站台乘车,须先付费再进入站台,严禁从站外不经付费闸机直接进入站台。

  第八条 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带两名身高不超过1.3米或未达到法定应当入学年龄的儿童(凭有效身份证明);所带的儿童超过两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身高超过1.3米且达到法定应当入学年龄的儿童须凭有效车票乘车。

  第九条 乘客未按规定支付车费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过期的乘车票证的,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及BRT站台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其补交车费。乘客拒不补交的,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及BRT站台管理人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

  第十条 一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总重量不超过30公斤且体积不超过0.1立方米、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米的行李物品。携带物品超过30公斤或体积超过0.1立方米或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不得携带乘车(婴儿车、残疾人使用的轮椅、导盲杆等必要扶助工具,以及未超过以上行李规格的折叠单车除外)。乘客应注意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严防被盗,行李物品不能占用座位、不得阻碍通道(婴儿车、折叠单车、轮椅等应妥善折叠)。

  第十一条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易碎)、有毒、放射性、腐蚀性、有刺激性气味以及其它可能污损车辆、危及行车安全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含充气气球、电动自行车、电动代步车等其他充电辅助交通工具,但用于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车除外)乘车。禁止携带活体禽、畜、宠物等动物(本人携带相关证件,有识别标志且采取保护措施的导盲犬、扶助犬除外)上车;携带物体有一定重量、体积或贵重物品乘车时,应将物品妥善包装保管,如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伤害及损失,由乘客承担。同时应配合公交车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可能危及车辆安全的行李或物件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醉酒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及行动不便者,须有监护能力的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因监护人责任在车上及BRT站台内造成的伤害及损失的,由监护人承担。

  第十三条 乘客应在规定的车站有序上下车,车辆未到站或已离站时不得示意驾驶员停车,行车时不得有与驾驶员闲谈等妨碍驾驶员驾驶及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不得随意移动或者破坏车内消防、安全器材。

  第十四条 车辆营运途中,遇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等紧急事件时应听从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指挥,按照乘车应急指引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 乘客应当爱护车辆及车内设施,损坏公共汽车电车车内设施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乘客自身过错造成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公共汽车电车营运损失以及伤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乘客有权对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运营服务予以监督,对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服务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投诉,但不得在行车过程中对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侵扰。鼓励和倡导乘客参与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运行安全保障,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勇于制止侵扰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安全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违反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及BRT站台管理人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违反本守则构成违反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理;凡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侮辱、殴打、伤害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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