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酒驾身亡 不能算工伤

  广州:男子返工途中醉驾身亡 雇主不用赔偿

  员工酒后收到雇主电话,其后驾车发生车祸身亡。家属称老板让其酒后驾驶回去上班,要求赔偿,一审二审均败诉。

  轿车失控翻进水沟

  二十出头的阿华受黎某雇佣,在黎某开设的酒吧内工作。2010年9月27日,阿华因参加同学婚宴,向黎某请假一天,并向其借用一辆小轿车。当晚,阿华在同学婚宴上饮酒。晚上6时,黎某与阿华通电话。

  次日凌晨1时50分左右,阿华醉酒后驾驶轿车搭载其女友,沿花都区G 106线西侧路面由北往南行驶至花山镇平山村路段时,因疏忽大意及采取措施不当,轿车失控,翻侧在西侧路边水沟内,阿华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凌晨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阿华的血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81.262m g/100m L血,超过80m g/100m L血的临界值,因此阿华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认定阿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雇主判赔5万多元

  阿华的父母认为,当时黎某电话中催促阿华赶往酒吧上班,阿华是在上班路途发生意外,要求黎某承担阿华死亡的赔偿责任,赔偿6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阿华驾车时是为赶往酒吧上班。退一步而言,现有法律法规并未规定雇员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在法律保护更加严格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因醉酒驾驶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亦不得认定为工伤,不受法律保护,其造成后果自行承担。举重而明轻,作为雇佣关系中的受雇者,即使确认其是上下班途中,但因其醉酒驾驶,亦须责任自负。由于黎某的酒吧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便开始经营,使阿华不能算因工死亡,从而无法获得政府抚恤的待遇,故判决黎某赔偿阿华本应享受的待遇5万多元。

  阿华家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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