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全文(2012征求意见稿)

关于征求对《广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穗交〔2012〕970号

  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委拟定了《广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见附件)。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12年12月18日至2012年12月27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信函:广州市天河南二路1号16楼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政策法规处,邮编:510620;

  (二)电话:38180175;

  (三)传真:38180190;

  (四)电子邮件:gzjtfgc@163.com

  特此通告。

广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通告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通告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确定。

  本通告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通告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第三条 本市、在本市从事经营及途径本市过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持有车籍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和交通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相关证件须在有效期内并随车携带。

  (二)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不得存在“小车大罐”或“大吨小标”行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悬挂危险货物标识标志;罐式车辆还须经质监部门检测合格。

  (三)按照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和核准的危险货物类、项别装载危险货物,不得超载、超限,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

  (四)配备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五)运输瓶装燃气的,除为预约用户提供送气服务外,不得利用配送车辆流动销售瓶装燃气,不得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运输用于销售的瓶装燃气。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港口装卸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以下统称“危险货物源头单位”)和在我市充装、装载危险货物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遵守《广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IC卡配载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一)危险货物源头单位和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运输资质的企业和车辆承运危险货物。

  (二)我市危险货物源头单位应安装、使用广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IC卡配载管理系统(下称“配载系统”)。

  (三)危险货物源头单位在充装、装载危险货物前,应通过系统和读卡设备对车辆及人员资质证件进行查验,核实无误的,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发送的运输任务信息进行充装、装载危险货物,并不得超装、超载。

  (四)危险货物源头单位不得为无相应资质证件、无配载信息卡、未通过系统发送运输任务或未通过配载信息卡验证的车辆充装、装载危险货物。

  (五)在本市充装、装载危险货物的本市籍及外省市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须通过配载系统发送运输任务至危险货物源头单位,并由危险货物源头单位验证通过后,方可在我市充装、装载危险货物。

  第五条 本市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免费核发和维护配载信息卡,具体程序由交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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