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环保标志发放新规全文(征求意见稿)

  九、环保标志换发和补发。

  (一)环保标志有效期与机动车年审的期限一致。有效期届满的,应在机动车年审时经排气检验合格后,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核发点申请换发。

  (二)环保标志损坏或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损坏的环保标志或补发申请书,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到核发点申请补发。

  十、代他人办理环保标志核发、换发和补发手续的,除需提供上述规定的有效证件外,需同时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十一、环保标志核发点和技术鉴别点地址、鉴别程序等相关信息可登录“广州环境保护网”(http://www.gzepb.gov.cn)查询。

  十二、环保标志的核发、换发和补发均不收取费用。

  十三、伪造、变造环保标志,使用伪造、变造的环保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十四、本通告所称绿色环保标志、黄色环保标志分别等同于《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穗府〔2008〕55号)和《关于逐步限制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穗环〔2008〕286号)所称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

  十五、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汽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咨询投诉电话:83190024。

  十六、本通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关于对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标志的通告》(穗环〔2007〕183号)、《关于对外地籍号牌汽车核发环保标志的通告》(穗环〔2008〕196号)和《关于对机动车核发国家统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告》(穗环〔2010〕213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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