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业户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的,应当按要求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车辆维修照片、检验单、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业户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供车主选择,并如实告知配件的品名、产地、规格等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令)、《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广州市政府令2009年第1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手机访问 广州本地宝首页

热门推荐
本地宝郑重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地宝无关。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本地宝对本文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和承诺,请网友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精彩推荐
全国风险等级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常态化防控广州风险等级出行隔离政策疫情防控电话封管控核酸检测点核酸检测地点核酸检测全国疫情通告广州疫情通告疫情地图风险点位电动车电动车上牌电动自行车油价查询高考成绩查询暑假旅游寒假返乡春节返乡春节返城火车高铁自驾飞机加强针中考成绩未成年新冠疫苗行程码行程卡
  企业文化 | 广告服务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法律顾问 | 意见建议
本地宝 BENDIBAO.COM 汇深网 版权所有 2006-2024 ICP证:粤ICP备1705555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