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征求意见稿)

第三章 基金筹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市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划拨的专用资金;

  (二)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收入扣除竞价发放工作有关成本后,全部用于市救助基金;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还款义务人追偿的资金;

  (五)社会捐赠,按照捐款人意愿办理;

  (六)救助基金孳息;

  (七)身份不明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损害赔偿资金的提存;

  (八)其他资金。

  按上一年度广州市及花都、番禺、南沙、萝岗区和从化、增城市公安交通违法罚款中按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资金,交市救助基金代管,用于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救助范畴。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资金拨付到市救助基金专用账户。

  每年3月20日前,市联席会议确定从上一年度公安交通违法罚款中提取的资金比例,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将有关资金划拨到市救助基金专用账户,并专账核算,同时抄报省公安厅、财政厅。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由市救助基金垫付: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车辆肇事后逃逸的。

  因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伤亡需要垫付丧葬费、抢救费的,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确需救助的,市救助基金在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资金范围内给予救助。

  第十四条 市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受害人经抢救在72小时内病情稳定的,病情稳定后的治疗费用应按照正常的渠道解决。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但不超过7日、个人抢救费用不超过6万元的,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在申请结算抢救费用前,应当先将费用申领资料报请市卫生局组织审核。抢救时间超过7日或者个人抢救费用超过6万元的,抢救费用结算申请应当经市卫生局审核后,由市公安局提请市联席会议审核,审核前可以组织专业人员提供审查意见,市联席会议审核同意的,应当抄报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时间较长或者数额较大的,经市公安局和卫生局同意,可以分期结算已经发生的抢救费用。

  第十五条 市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应符合本市“医保三个目录”的规定。

  第十六条 市救助基金垫付的丧葬费用项目,限于《广东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不包括殡葬选择性服务费用和公墓费用。丧葬费用的垫付一般限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60日内产生的费用,因尸体检验需要超过60日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证明文件。非因尸体检验需要尸体存放时间超过60日的,市救助基金不予垫付逾期存放的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应在收到《尸体处理通知书》后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处理尸体,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市救助基金不予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存放时间较长没有处理的,殡葬机构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基金办核实是否符合丧葬费垫付条件。符合垫付条件但因检验鉴定等原因暂时不能处理尸体的,殡葬机构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逐季度申报尸体存放等丧葬费用。

  第十七条 身份不明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的损害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交付市救助基金提存,纳入市救助基金的资金管理范畴。道路交通事故死者身份及损害赔偿权利人确定后,市基金办按规定还付相应资金给损害赔偿权利人。

  第十八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或残疾,受害人及其家庭未得到事故损害赔偿或者其他情况,造成受害人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确需救助的,受害人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向市基金办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经市联席会议审批同意,给予受害人家庭一次性困难救助。

  一次性困难救助费原则上不超过5万,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救助的实施

  第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履行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伤者的义务。抢救费用垫付前,医疗机构不得停止或延误抢救工作。

  第二十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通知书》(以下简称《抢救费用通知书》)送达承保保险公司(异地投保的,可以送达至承保保险公司在广州市的同一公司分支机构)和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并抄送实施抢救治疗的医疗机构。

  《抢救费用通知书》应当载明道路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垫付原因等,并加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印章。

  第二十一条 肇事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公司应在收到《抢救费用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医疗机构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肇事人追偿。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未明确的,保险公司可以按照无责赔付的限额先予支付或者垫付部分抢救费用,但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明确后2日内足额支付剩余款项。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前,市基金办已经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其赔付限额内向市基金办归垫抢救费用。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不及时足额预付、垫付抢救费用的,保监部门应当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或建议上级保监部门予以处罚。保险公司多次不及时足额支付、垫付、结算抢救费用的,市公安局应当在定期公布救助基金资金使用情况时,一并将该保险公司拖延支付抢救费用的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需要市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受害人或其亲属向市基金办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受害人或其亲属可以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辖区交警大队(以下简称辖区交警大队)设立的救助基金受理窗口提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垫付申请表》,辖区交警大队24小时内审核同意后提交市基金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基金办24小时向申请人和医疗机构送达《同意垫付抢救费通知书》。对不符合垫付条件的,不同意垫付,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受害人无行为能力,也无家属的,由医疗机构代为向辖区交警大队设立的救助基金受理窗口提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垫付申请表》。

  受害人及其亲属提出垫付抢救费用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承诺书》,承诺受害人方在获得损害赔偿后优先偿还垫付款项及市基金办在垫付金额范围内取得向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将申领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表、受害人的医院诊断、抢救治疗情况、抢救费用清单及《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等材料交市卫生局组织审核。市卫生局组织人员5日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本市“医保三个目录”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交市基金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基金办3日内将抢救费用划拨至医疗机构指定账户,同时书面告知受害人或其亲属。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需要市基金办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尸体检验完毕后2日内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并告知受害人亲属可以向市基金办申请垫付丧葬费用。受害人亲属凭《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垫付申请表》等资料提交给辖区交警大队设立的救助基金受理窗口。辖区交警大队2日内审核后提交市基金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基金办2日内向申请人和殡葬机构发出《同意垫付丧葬费用通知书》。对不符合垫付条件的,不同意垫付,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但没有亲属或未知名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殡葬机构代为向辖区交警大队设立的救助基金受理窗口提出垫付丧葬费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殡葬机构根据受害人家属提供的身份证明、《同意垫付丧葬费通知书》、死亡证、《尸体处理通知书》等资料,及时处理受害人遗体。

  对于未知名尸体的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尸体处理意见后,殡葬机构按规定处理尸体。

  第二十七条 殡葬机构在尸体处理完毕后,持申领结算丧葬费的申请表、《同意垫付丧葬费用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及丧葬费用清单、火化证等资料提交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在3日内按照《广东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殡葬机构将有关资料提交市基金办审核,符合垫付条件的,市基金办3日内将丧葬费划拨至殡葬机构指定账户,同时书面告知受害人亲属。

  第二十八条 因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伤亡需要垫付丧葬费、抢救费的,有关申请垫付的程序和审核救助款项程序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后,垫付的资金在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资金范围内按规定划拨。

  第二十九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家庭经济严重困难需要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的,受害人或其直系亲属向辖区交警大队设立的救助基金受理窗口提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受害人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受害人死亡证或伤残评定书、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级以上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证明等资料。辖区交警大队审核后,提交市基金办审核。市基金办应当在60日内指派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必要时需派出工作人员到受害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核查),受害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救助标准报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基金办。符合条件的,市基金办报市联席会议审批。市联席会议审批同意的,市基金办于5日内在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资金范围内将一次性困难救助资金拨付到申请人账户,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市基金办认为受害人或其家属申请垫付抢救费和丧葬费以及一次性困难救助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垫付抢救费/丧葬费/一次性困难救助通知书》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或医疗机构、殡葬机构对市基金办出具的不同意垫付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或对具体的垫付费用金额有异议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5日内向市公安局申请复核。市公安局可以组织专家组人员对复核申请进行审核,征求市卫生局或民政局意见后,在15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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