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全文

【导语】: 为缓解交通拥堵、落实公交优先和节能减排政策、改善城市大气环境,根据本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穗府办〔2013〕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缓解交通拥堵、落实公交优先和节能减排政策、改善城市大气环境,根据本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施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第三条 中小客车指标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包括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申领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四条 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及方式如下:

  (一)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为12万个,按月度平均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二)增量指标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即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1.2万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6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8万个。单位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12%,个人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88%。

  (三)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小客车需求状况和本市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及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公布指标配置结果及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税务部门落实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措施。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相关部门的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第二章 指标申请及资格审核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指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指标类型及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

  (二)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凭有效编码,通过摇号或者竞价取得增量指标。

  个人只能选择一种指标类型提出申请并获取1个申请编码。

  单位和个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

  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申请,纳入次月指标配置。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应当在指定网站提出申请。需要到场签认或者提供书面资料的,以及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者上网能力的,申请人应当通过电话预约到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指标管理机构因故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陆指定网站或者到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变更。

  第九条 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1万元以上;

  (二)新注册的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1万元以上;

  (三)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中上一年度在本市工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超过5亿元,并取得本市经贸部门的核实凭证;

  (五)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已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当年新开工5亿元以上工商业投资项目已完成投资合同签订、项目手续完备,并已取得本市经贸部门的核实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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