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普通公路、城市道路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

三、各救援服务单位应于2014年10月31日前按完成收费许可证的换领工作。同时,应将调整后的救援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救援服务单位名称、联系电话、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在救援服务车辆、收费场所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救援服务单位作业前,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规范的作业清单,明确告知所需的救援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并由委托双方签字确认。涉及协商收费的,应与委托方签订救援服务收费协议。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分解项目收费或强制服务并收费,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或财政收据。

五、委托人对普通公路、城市道路救援服务及收费有异议的,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投诉。对于违反车辆救援服务有关规定的,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普通公路、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救援服务单位实施并收取费用,但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向救援服务单位购买服务。

七、本通知自2014年8月30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凡涉及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广州市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事故和故障车辆拖车服务收费标准表

2.广州市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事故和故障车辆吊车服务收费标准表

3.广州市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事故和故障车辆其它救援服务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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