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广州巡游出租车新规官方解读一览

【导语】:《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广州交警官方解读来啦~

  《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解读一

  强化企业管理主体责任落实

  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出更明确的要求

  近年来,受网约车发展的影响,巡游出租汽车行业驾驶员流失严重,企业经营出现困难,部分企业为留住驾驶员,放松了内部管理,不愿或不敢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导致行业服务质量下滑,市民投诉增多。且由于2009年《条例》中对企业落实管理主体责任约束不多、处罚力度不够,所以企业对于驾驶员运营违章等触动不大、甚至无动于衷,把责任推给政府和社会。为解决企业管理缺乏动力和压力的问题,新《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了企业应当负有的管理义务,在加强驾驶员的日常培训、教育、管理以及车辆维护检测等方面对企业提出了更为严格、具体的要求。

  具体条文

  第二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有关设备以及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时报送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巡游出租汽车和驾驶员对应信息等相关运营信息,并接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的管理信息;

  (二)本企业巡游出租汽车由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注册在本企业名下的驾驶员运营;

  (三)加强驾驶员管理,采取措施监督驾驶员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驾驶员有不按照合理线路或者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乘客收费、未经乘客同意加载他人、拒载或者中途终止载客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教育、整改;

  (四)建立驾驶员管理档案,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生产、设备使用、治安防范、电召服务等方面的培训,开展心理辅导;

  (五)保持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载终端、计程与计价设备、顶灯功能完好;车载终端、计程与计价设备、顶灯出现故障时,应当暂停运营;

  (六)制定并落实巡游出租汽车回场检查制度,保证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合格,确保车辆符合本市依法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专用设施和各类标志齐全完好;

  (七)按照规定将巡游出租汽车的计价器定期送检;不得改变计程与计价设备中与计量有关的部位结构,破坏计程与计价设备的准确度,或者使用擅自改动、拆装的计程与计价设备;

  (八)确保本企业燃气巡游出租汽车车用气瓶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九)在巡游出租汽车上设置广告不得影响安全驾驶,不得覆盖服务设施、设备和服务标志;

  (十)制定并落实乘客评价、服务质量投诉以及处理制度,保障乘客权益;

  (十一)履行巡游出租汽车的交通安全和治安防范工作职责;

  (十二)提供台账资料、开放经营场所等,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企业不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将被追责

  为加强企业管理主体责任,有必要加大对企业落实管理责任不力的法律责任,促进企业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新《条例》第五十三条针对经营者违反义务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罚则,处罚幅度与国家规章进行了衔接。

  具体条文

  第五十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将有关设备以及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时报送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车辆和驾驶员对应信息等相关运营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本企业巡游出租汽车由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运营的,责令改正,处以每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已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未注册在本企业名下的驾驶员运营的,责令改正,处以每宗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驾驶员管理不力,本企业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第八项、第十项和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受到处罚的次数,连续两个月累计超过五次并超过本企业巡游出租汽车总数百分之六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驾驶员管理档案,或者未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生产、设备使用、治安防范等方面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载终端、计程与计价设备、顶灯出现故障时未暂停运营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每宗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车辆回场检查制度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巡游出租汽车上设置影响安全驾驶、覆盖服务设施的广告等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乘客评价、服务质量投诉以及处理制度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未履行巡游出租汽车交通安全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十)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台账资料、开放经营场所等,不接受监督、检查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提示

  01、加载中发生无从业资格人员营运违法行为,将处罚企业。

  2006年以来,受网约车营运冲击及原运价结构不合理等因素影响,巡游车行业驾驶员收入大幅下降、人员流失和车辆停产严重。2016年以来,约1.7万名巡游车驾驶员转为从事网约车营运,最高时行业缺员达1万人以上,目前仍缺员近8千人。在此情况下,部分企业从经济利益出发,不落实管理的主体责任,甚至默许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从业资格人员营运,严重影响了企业服务质量与市民乘车安全。而旧《条例》规定,无从业资格人员驾驶巡游车客运服务的,对驾驶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则是只有企业将车辆交给无从业资格人员营运情况下,才对企业进行处罚,但实际营运过程中,一般都是由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从业资格人员营运,对企业不能实施处罚。目前,广州市巡游车车辆均属于企业,企业对车辆负有主要的管理责任,车辆发生由无从业资格人员营运违法行为,应该对车辆所属企业进行处罚。因此,新《条例》规定,只要企业所属巡游车发生由无从业资格人员营运的,就对企业进行处罚。

  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本企业巡游出租汽车由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运营的,责令改正,处以每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02、车辆有关设备及数据库未接入政府监管平台的,企业将受罚。

  目前,为加强巡游车行业信息化监管,广州市对新增及更新的巡游车均要求安装具有卫星定位、视频监控等功能的新型车载终端,并要求将有关数据实时接入政府监管平台,目前新型车载终端安装率已达到90%以上,在对驾驶员营运监管、服务投诉核实处理、保障驾驶员和乘客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部分企业疏于车辆管理,导致部分车辆车载终端不能正常使用,甚至有少数驾驶员通过破坏车载终端功能的方式逃避监管。因此,新《条例》规定没有将车辆有关设备及数据接入政府监管平台的,将对企业进行处罚。

  新《条例》在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将有关设备以及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时报送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车辆和驾驶员对应信息等相关运营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03、驾驶员发生拒载、议价等违法行为,在处罚驾驶员的同时,将追究企业管理不力责任。

  据统计,2019年以来,通过政府服务热线12345、“广州交通”微信公众号等途径接到的服务投诉共8178宗,其中,拒载2418宗,议价1157宗、绕道2115宗,分别占比29.57%、14.15%、25.86%,严重影响了行业服务质量。而旧《条例》对拒载、议价、绕道等违法行为,处罚方式主要停留在驾驶员层面,违法的结果主要是由驾驶员承担,企业在管理驾驶员方面缺乏主动性。因此,为加强企业管理主体责任的落实,减少拒载、议价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新《条例》规定驾驶员发生拒载、议价等违法行为,累计达到一定数量后将处罚企业。

  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驾驶员管理不力,本企业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第八项、第十项和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受到处罚的次数,连续两个月累计超过五次并超过本企业巡游出租汽车总数百分之六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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