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管理

 

2018年前使用正式限牌令规定:广州限牌令细则全文(2013年颁布 2018年前有效)

以下内容就2012年旧规定

    第五章 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管理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201271后转移、废名下在本市登记中小客车后,在不改变车辆所有人和使用性质的情形下,需要更新中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办理车辆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直接取得中小客车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期间个人不得同时申请增量指标。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中小客车以及根据本办法使用增量指标登记的中小客车,在201271日后首次转移、报废的,车辆原所有人可以申领一次更新指标,再次转移、报废的,应当申请增量指标;车辆原所有人为单位的除外。

    个人转出本市、报废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并于20121031日前在本市环保部门取得有效黄色环保标志的中小客车,申领更新指标不计入前款规定的申领次数。

    单位和个人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核发更新指标。

    第三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自获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中小客车转移、注销登记及原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指标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其他指标可以直接申领。单位和个人提出其他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相关证明和核验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放指标证明文件。

    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的情形包括:

    (一)外国驻穗领馆或者领事官员使用的中小客车,需要登记为领馆号牌的;

    (二)纳入汽车定编管理的单位201271零时前已取得定编机构定编批准购置中小客车的;

    (三)201271零时前已申请境外人员或者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穗自带中小客车进口,并已取得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的;

    (四)单位201271日后需要更新或者新增出租车、专用校车、公共汽车的,其中更新或者新增的出租车、公共汽车必须使用清洁能源;

    (五)个人因继承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中小客车,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

    (六)单位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和改制,需要转移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以及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

    因前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情形转移、报废的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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