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38期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的通告

  九、缴款方式:成交者须在竞价会现场以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如信用卡必须为持卡本人)划账方式缴纳成交价款,领取《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结果确认书》。在竞价会结束前仍未缴纳成交价款的,组织者收回其号牌号码,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十、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参与本期竞价会所涉及的相关指标和小型客车,应符合《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粤环发[2010]75号)和《关于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穗环[2010]181号)等有关规定。否则,申请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违反本通告及有关规定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参加本期竞价会的申请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每位领取应价牌的竞价者只能携同一人进入竞价会现场。

  (四)竞价者及其携同人员必须遵守现场秩序和听从组织者安排,否则组织者有权取消其竞价资格。

  (五)广州市属各区、县级市(包括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的申请人不按属地划分竞价,均可报名竞买本期任意一个小型汽车号牌号码。

  (六)根据《广东省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修订)》规定,成交者须于缴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结果确认书》和缴款凭证,按规定到市车管所办理上牌手续。逾期不办理业务的,由有关单位收回成交小型汽车号牌号码,成交价款不予退还。

  (七)若由于成交者不符合本通告第六条的规定,导致不能办理上牌手续的,由有关单位收回成交小型汽车号牌号码,成交价款不予退还。

  (八)小型汽车号牌号码使用期限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在国家调整机动车号牌号码使用政策的情况下,已竞得号牌号码的成交者在30个工作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已缴纳的价款全部予以退还;成交者已办理号牌号码注册登记和发放手续的,对号牌号码使用期限不足5年的,按每少使用1年退还号牌号码成交价款10%的标准(不足整年的按整年计算)退还。

  联 系 人:林小姐、王小姐

  联系电话:(020)89160888转7900、7901

  网 址:http://www.gzfinance.gov.cn

  http://www.gemas.com.cn

  广州市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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