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自行车系统管理办法(全文 2015正式版)

  第十七条 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单位自行负责公共自行车系统的管理、维护、更新、调整等全部运营过程的盈亏。

  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单位可以组织挖掘公共自行车自身资源优势和商业价值,开展资源利用的商业化运作,综合拓展公开出让广告资源返还收益、服务亭便民零售、商业开发和集约利用等一系列增值服务,增加公共自行车系统收益。

  第十八条 公共自行车运营时间应当与公交、地铁的运营时间有效衔接,夜间出行需求较大的区域的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应当逐步实现24小时运营服务,方便市民出行。

  第十九条 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向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者提供租车服务:

  (一)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熟练的自行车骑行能力。

  未成年人应当在同行的成年人监护下乘骑公共自行车。

  不符合上述条件,以及醉酒、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或者患有其他疾病无安全骑行能力的,不得租用公共自行车。

  第二十条 公共自行车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租用公共自行车实行实名制,并与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单位签订公共自行车租车业务协议;

  (二)租车时应当认真阅读车辆使用说明、安全操作规范和租车双方安全责任公示牌,检查所租的公共自行车,确认车辆各部件的完整有效,熟悉自行车的性能和安全装置。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与服务人员联系;

  (三)按照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单位的管理规定、要求和服务指引使用公共自行车。如发生故意破坏自行车的行为,需根据破坏程度按价赔偿损失;

  (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不遵守上述规定或因使用者不具备骑行能力所造成的后果及责任由使用者本人或其监护人依法承担。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公共自行车系统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占用公共自行车停车设施;

  (二)损坏公共自行车系统;

  (三)堆放杂物或者停放其他车辆;

  (四)其他影响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共自行车实行诚信租车制度,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建立公共自行车承租人的信用档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营运服务检查制度,对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单位开展抽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单位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定公共自行车服务质量评估办法,对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单位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督促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对外公布服务热线电话,接受市民对违反运营服务规范行为的投诉。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二十六条 对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单位及公共自行车使用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盗窃、故意损坏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公共自行车部件损坏或丢失自行车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5年10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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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自政府官网:http://zwgk.gd.gov.cn/007482532/201510/t20151011_6228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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