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出租车、网约车司机拟实行记分管理

【导语】:《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出炉,广州出租车、网约车司机拟实行记分管理,不同档次记分分值需满足不同条件才能予以清除。

  近日,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拟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不同档次记分分值需满足不同条件才能予以清除。公众可于6月5日前提出意见。

  意见稿明确,广州市核发的《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是驾驶员在广州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的从业资格证。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同时持有从业资格类别为“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记分周期为每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每个记分周期内记分累积计算。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单次违章行为有两种以上违章情形的,分别记分。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服务都有违章行为的,记分累积计算。单次记分的分值分为20分、10分、5分、2分四种。

  根据记分标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记分20分的情况包括挪用、转借、出租、涂改《道路运输证》或者《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3种情形;记分10分的包括不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无正当理由中途终止载客、无正当理由拒载等8种情形。

  网约车驾驶员记分20分的情况包括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营运的等5种情形;记分10分的包括未经乘客同意,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收费等7种情形。

  意见稿提出,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10分(不含10分)以下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自动清除;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10分(含10分)以上不足20分的,参加相应的营运服务业务学习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清除;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20分的,自达到之日起,驾驶员应暂停营运,将从业资格证件交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并在90天内参加从业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领回从业资格证件,原累积记分分值予以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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