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导语】:为了引导共享单车行业健康发展,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公开征求《广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意见,下面是意见稿的详细内容。

广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进广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33号)、《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9]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和用户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等相关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具体落实本办法。

  第四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的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为:

  (一)基础信息,包括经营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守信信息,包括经营企业获得相关监管部门的表彰、奖励和评定为信用优秀等级,以及遵守向相关监管部门作出的信用承诺信息等;

  (三)失信信息,包括本市行政执法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和依法强制执行,违反向相关监管部门作出的信用承诺,经相关部门认定为企业负主要责任及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等信息;

  (四)提示信息,包括被相关监管部门约谈的记录、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等信息;

  (五)其他信息,包括行政检查和监管结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五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为:

  (一)基础信息,包括用户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失信信息,包括故意破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判决有罪的信息,以及违规骑行或者违规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被相关监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提示信息,包括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认定并核实的用户违规骑行或者违规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信息。

  (四)其他信息,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以下途径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和用户的信用信息进行归集:

  (一)各相关监管部门提供的涉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和用户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信息;

  (二)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提供的用户违规骑行或者违规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信息;

  (三)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四)“信用中国”“信用交通”“信用广东”网站。

  第七条 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两年未被发现的,该行为的信用信息不再归集;但该行为已被相关监管部门发现,因该行为主体故意阻碍、隐瞒或者不配合致使有关信息无法及时归集的,不受两年期限的限制。

  第八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和用户的信用信息通过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披露,并按照规定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用户的信用信息除查询、共享外,不对外公示。

  第九条 基本信息、守信信息有有效期的,公示期限与有效期一致;无有效期的,公示期限至信息被取消之日止。

  失信信息、提示信息的公示期限自信息产生之日起3年,其他信息的披露期限为1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关信用信息公示期届满的,转为档案保存。

  第十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对其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披露的信息与信息提供单位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予以更正或者补充;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披露的信息与信息提供单位提供的信息一致的,应当维持信息原状。相关处理情况应当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申请人对第一次核查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提起复核申请,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的重点关注名单和严重失信名单,以及用户失信名单。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的重点关注名单和严重失信名单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归集的信用信息,发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有以下失信行为之一的,将该企业列入企业重点关注名单管理: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有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通报批评等信息;

  (二)被广州市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有关承诺;

  (三)发生经相关部门认定为企业负主要责任及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四)在广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经营企业季度服务考核中得分低于60分;

  (五)广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相关失信行为。

  企业重点关注名单的有效期为该企业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归集的信用信息,发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有以下失信行为之一的,将该企业列入企业严重失信名单管理: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在接受行政监督执法过程中,有暴力抗法行为,或者接到协助调查函后,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阻挠监督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

  (三)接到书面整改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

  (四)违反与相关监管部门签订的运营服务管理协议和服务承诺中关于车辆投放、终止运营后用户资金退还及车辆回收要求,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车辆停放管理要求,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在广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最近四次经营企业季度服务考核中累计两次得分低于60分;

  (七)存在被纳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八)广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企业严重失信名单的有效期为该企业被列入名单之日起3年。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月统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的信用状况,根据《广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惩戒机制;对重点关注名单、严重失信名单中的经营企业采取依法限制参与运营配额投放、增加检查频次、责令定期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加强现场核查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

  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经营企业,其失信信息应当标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信息,并纳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个人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归集的信用信息,发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该用户列入用户失信名单管理:

  (一)恶意破坏或者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私自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身粘贴或者涂写小广告的;

  (三)违规骑行、停放被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经营企业依照用户使用协议进行处理,一年内累计3次及以上的。

  用户失信名单的有限期为该用户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

  第十六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通过广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动态更新用户失信名单信息。

  鼓励和支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对纳入失信名单的用户采取提高收费标准、一定时期内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等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消除的,可向广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广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申请。广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信用修复对象符合性和申请材料完整性的审查情况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核实申请。广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信用整改情况、整改结果等进行调查核实。

  (四)修复认定。广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情况复杂的,可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做出信用修复决定书(见附件2),送达申请人并将相关信息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五)修复结果。信用修复后,信息主体不再具备列入企业重点关注名单或者严重失信名单、用户失信名单条件的,广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其移出名单。广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删除部门门户网站、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广州”网站中该信息的公示信息,并将申请人的《信用修复承诺书》(见附件3)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信用广州”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与原名单有效期一致。

  用户的失信修复程序具体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进行明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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